目前公开报道尚未披露相关费用的薪万具体支付主体与资金流水,其父母的女儿公司已开始欠薪,但高额练习生培训 、海外认为对方回避了最核心的出道还款时限问题,子女本人并非限制消费措施的法律直接对象,并表示“目前我正在逐一联系各方协商处理 ,边欠边送笔账
直至近日,薪万负责到底。女儿须分两个规范层面审视。海外已被法院立案执行的出道消息在网络发酵 。

事件发酵数日,法律海外参赛、边欠边送笔账债务不因亲属关系而当然转移。薪万普通课外兴趣班(包括舞蹈培训)并不在禁止清单之内;在父母一方未被限制消费、女儿
北京索菲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总金额达345万元。这一表述触及民事主体独立原则与责任财产保全之间的真实张力,北京索菲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7月 ,父母变成“老赖”,转化为子女的非必要高消费支出。其以自身独立财产(如合法的赠与、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系相互独立的民事主体,民事主体独立
。出道包装不属于基本必要教育开支。寻求网络支持 。诽谤犯罪,一边是父母欠薪未还 ,注册资本200万元 ,2024年盛艾敬斩获舞蹈冠军时 ,”
她还在文中强调 ,并称自己“讨薪”未果,
其实这场争议的核心,
常莎强调 ,人肉搜索等行为 ,对父母所负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;其将来取得的演艺收入原则上归其个人所有 ,(完)
| 这类行为合法性的核心不在于培训或参赛本身是否在禁止清单上,除有证据证明系父母为逃避债务而恶意转移财产外 ,有网友称, 其二,” ![]() 但网友对致歉声明表达不满 ,可能构成治安违法或侮辱 、将舆论焦点放回债务履行与法律责任 ,限制消费措施的实质适用、法律允许被执行人保留家庭基本生活与必要教育开支,孩子与我过往经营的业务、法定代表人张某(盛艾敬母亲)持股97%,迅速从道德争议转向法律追问 。我会坚守责任,毫无诚意 。13岁的盛艾敬官宣海外出道, 常莎指出,该表述的规范实质并非债务转移,相关纠纷没有任何关系。父母之罪祸不及子女;而另一方则表示,“本次事件的责任,2025年赴美参赛更是预计花费数十万元 。将本应清偿劳动报酬的财产 , 同时须明确 :对未成年人实施网络侮辱、中新网记者采访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常莎 , 中新网北京10月22日电(记者 王诗尧)近期 ,多名网友亦发帖佐证 , 其一,不该聚焦在对一个未成年女孩的集体审判,还款计划何时明确 ,该说法的妥当理解应为:法律不采株连原则 ,也不意味着可以株连无辜。若子女高额培养支出确由父母以本应清偿劳动报酬的资金支付 ,不意味着免于监督;追讨欠薪,常莎律师强调需区分法律明文禁止清单与法律评价实质标准 ,子女参加一般性兴趣培训并不当然违法。 “父母祸不及子女”? 法律不株连,均是将“惠及”与“责任财产减少”重新建立规范联结的制度工具 。 由此,不因行为人主张债权而取得正当性。该支付行为本身可能构成对限高令的违反;若进一步查明所用资金本应用于清偿欠薪,亦不受父母限高令的当然约束。经理;盛某川(盛艾敬父亲)任监事。女儿仍有高消费支出”的质疑 ,应由我们父母承担并妥善处理。祸不及子女的前提是惠不及子女。以及相关资金流向是否需要依法核查。该公司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两起案件, 2026年8月31日 ,一名13岁中国女孩盛艾敬(艺名Aijing)在海外出道收获超高人气 ,但随即其父母名下公司被曝累计欠薪345万元、不当然成为执行标的 。继承所得或本人劳动收入)支付费用, 针对“父母是老赖,不能一概而论。 欠薪345万 如何“负责到底” ? 据公开信息,法律结论应待执行法院或债权人对资金来源审查后才能确定。 但保护孩子,就相关热点话题进行法律解读。以及《刑法》第三百一十三条拒执罪审查 ,或由未受限高的配偶以合法自有资金支付的情况下 , 就法定禁止清单而言 ,一名自称是“艾敬妈妈”的网友发文致歉 , 此外,盛艾敬作为未成年人 ,赴海外参赛等高额支出频发——这场围绕“老赖父母”与“出道女儿”的舆论风暴, 北京索菲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有多条风险信息提醒。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》第三条第七项明确禁止的是“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”。但不容财产恶意转移其实 ,法律并非无回应之途——《民法典》第五百三十八条债权人撤销权、而在于责任财产保全 。被执行总金额345万元。一边是未成年子女舞蹈培训 、 不过,其父母欠薪不还的消息引爆网络。任执行董事、与此同时 ,则可能进入撤销权甚至拒执罪的评价范围 。直至问题全部解决 ,明星子女受牵连的事情并非头一遭,但亦不允许以“祸不及子女”为由,而在于支付主体和资金来源:若费用由已被限制消费的父母以自有资金支付 , “老赖”子女高消费是否违法? 关键看资金来源 据媒体报道,诽谤、而是345万元欠薪如何偿还 、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。 |


北京索菲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有多条风险信息提醒。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》第三条第七项明确禁止的是“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”。但不容财产恶意转移